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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定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 2025- 04- 08 15: 43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定西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并吸取省应急厅、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各县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定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全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718:0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的方式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卫军     0932-8212328(传真)

邮箱:553201703@ QQ.com

 

 

定西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定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等。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原则】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一指挥、协同联动”的原则,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管理范围内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打造一支对标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求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第六条 【专业队伍建设职责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织或依托有关单位,组建具备专业人员、专业装备,能够处置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一)定西市应急管理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主要负责综合性抢险救援协调、应急救援业务宣传、培训和应急指挥通讯保障等工作。

(二)定西市道路交通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依托市内道路管理、养护单位或施工企业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因灾毁坏交通道路的抢险、抢修、抢通和危险路桥除险工作。

(三)定西市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依托市内道路运输企业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灾后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的保障工作。

(四)定西市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依托市内建筑设计、勘察、施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因建筑施工事故或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险和危险建筑物除险工作。

(五)定西市燃气应急救援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依托市内燃气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管网抢险维修、管网检测、应急供气等工作。

(六)定西市公安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依托市县区交警、特警和治安民辅警组建,主要负责事故、灾难后道路管控、现场治安维稳,并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

(七)定西市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依托市内医疗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灾害伤亡人员救治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托市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或因灾毁坏危险化学品设施的抢险除险工作。

(九)定西市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由市林草局牵头,依托市内国有林场、林草经营单位组建,主要负责草原森林火灾早期扑救与处置工作。

(十)定西市防汛抗洪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建设,依托具有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洪涝灾害抢险救援、河道疏浚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十一)定西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托具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恢复工作。

(十二)定西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依托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和市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或因灾毁坏特种设施、设备的抢险、除险工作。

(十三)市气象灾害监测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牵头建设,主要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四)定西市通讯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工信局牵头,依托市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电信运营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因灾毁坏通讯设施的抢修、抢通和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十五)定西市供电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国网定西供电公司牵头组建,主要负责被毁坏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用电需要。

(十六)定西市供水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依托市水投集团公司和市内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因灾被毁坏供水管网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用水需要。

(十七)定西市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托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和市内具备相应环境检测治理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因灾导致环境污染的检测、治理。

(十八)定西市粮食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应急救灾物资组织、调运和保障工作。

根据城市发展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其他行业领域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县区应当参照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本地区应急救援需求,组建县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队伍建设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网格员、城管队员等具备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按照镇(街道)不少于40人、乡不少于30人组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

社会队伍建设规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立,自愿或者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物资捐赠、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技能。

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注册登记。

条【专家队伍建设职责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建非煤矿山、化工及危化品、火灾防治、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政策法规(含舆情引导)、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科技装备与信息化等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提供技术方案和科技支撑。

条【应急队伍建设基本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统一的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等。   

(二)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装备,满足日常办公、值守备勤和训练培训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班备勤、内务管理、学习训练、车辆装备管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完善应急救援处置、安全防护技术、应急装备安全操作等规程。   

(五)队伍政治能力、指挥能力、作战能力、管理能力和科技能力达到标准要求。   

(六)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30人,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20人,其中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队员总数的30%。

(七)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具有至少3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

(八)应急队员应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无精神疾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同时应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   

(九)按照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三章 职责和管理

第十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平时防范、险时救援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或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等具体内容,熟悉负责领域内的环境、设施条件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熟悉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救援工具及装备的使用方法,组织和参加业务训练,定期进行演练。

(三)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专项指挥机构的指令,快速反应、迅速集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紧急避险、人员疏散、危险源控制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和单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十 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将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 【指挥平台】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国家、省和本市应急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

调用和指挥

第十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 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时统一下达书面指令,灾情险情紧急时可以先通过平台信息、微信、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调度指令必须存档,存档时间为调度时间2年期内。 

第十 【指挥调度】发生突发事件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实施调度,同时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调度指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调度指挥。

在接到事故灾害预警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灾害时,应急指挥机构可发布预警指令。 

第十条【预警响应】应急救援队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物资、装备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救援令后,应迅速集结调动队伍和装备,第一时间赶赴指定位置。

第二十条 【现场处置】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现场指挥部未成立的,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多支应急救援队伍一同参与救援的,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或者主要参战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临时指挥部自行撤销,所有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条【救援信息保密】应急救援队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现场图片、视频、文字,以及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第二十 【救援终止与总结】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撤离现场,并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做好资料存档。

  队伍保障

规划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规划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牵头组建部门根据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助。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原则上由组建单位承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经费采取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鼓励应急救援队伍通过自筹、社会捐赠等方式,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经费保障机制。

条【救援补偿 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造成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耗以及人力资源成本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救援所需补偿费用由市与相关县区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待遇保障】鼓励组建单位为队员提供不低于本单位一线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并享受相关保险。   

队员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以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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