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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定西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 2025- 02- 24 16: 04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定西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32518:0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的方式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卫军     0932-8212328(传真)

邮箱:553201703@ QQ.com

 

 

定西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定西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对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调度与救援、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中或省直驻各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建部门)自行组建或依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建(以下简称组建单位),承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工作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分级管理的总体要求,本着“谁主、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构建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训练有素、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指导、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共享、共建共用、联训联演、跨领域调度、综合保障等方面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所在行业领域应急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队伍建设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着眼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一)市应急管理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主要负责综合性抢险救援应急救援业务宣传、培训和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道路交通抢修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建设,依托市内道路施工企业或养护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因灾毁坏交通道路的抢险抢修抢通和危险路桥险工作。

)市建筑工程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设,依托市内建筑设计、勘察、施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因建筑施工事故或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险和危险建筑物险工作。

(四)公安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建设,依托市、县(区)交警、特警和治安民辅警组建,主要负责事故、灾难后道路管控、现场秩序维护,并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

)市卫生医疗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设,依托市内医疗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灾害伤亡人员救治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依托中石油定西分公司、中石化定西分公司、二五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因灾毁坏危险化学品设施的抢险险工作。

)市森林防灭火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林草局牵头建设,依托国有林场组建,主要负责草原森林火灾扑救与处置工作。

)市防汛抗洪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建设,依托具有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和病险水库加固除险工作。

(九)自然资源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自然资源牵头建设,依托具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地质灾害后的应急救援和恢复工作

(十)市燃气管道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设,依托市内燃气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燃气管网抢险维修、管网检测、应急供气等工作。

(十)市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建设,依托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和市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或因灾毁坏特种设施、设备的抢险、除险工作。

十二)市气象灾害监测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牵头建设,主要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三)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市工信局牵头建设,依托市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通讯经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因事故或因灾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抢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十四)市供电抢修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发改委牵头建设,依托国网定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建,主要负责被毁坏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用电需要。

(十五)市供抢修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建设,依托市水投集团公司和市内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因灾被毁坏供水管网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用需要。

(十六)生态环境专业应急救援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设,依托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和市内具备相应环境检测治理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事故或因灾导致环境污染的检测、治理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模式,组建县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六条【队伍建设基本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统一的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等。   

(二)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值守备勤和训练培训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班备勤、内务管理、学习训练、车辆装备管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完善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安全防护技术、应急装备安全操作等规程。   

(五)队伍政治能力、指挥能力、作战能力、管理能力和科技能力达到标准要求。   

(六)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30人,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20人。   

(七)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具有至少3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

(八)应急队员应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无精神疾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同时应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   

(九)按照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七条【队伍制度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应当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

(二)应急响应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指令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三)应急演练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牵头组建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确保其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

(四)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

条【队伍基本职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组织值班备勤、训练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做好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   

(三)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四)参与社会公众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   

(五)完成牵头组建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条【队伍培训内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应急救援主攻方向和应对的重点灾害事故类型,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及个人自救互救知识。

(三)与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应急处置技能。   

(四)本行业、本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案例。   

(五)其他必要的应急知识。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积极主动参与应急救援有关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条【训练演练】牵头组建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明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能力要求,制定相应的训练大纲,细化训练科目及训练课时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每季度至少组织或参加1次实战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提升专业救援能力   

第十条【队伍备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将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开展演练情况报送牵头组建部门。   

牵头组建部门应将队伍建设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队伍调度与救援   

第十条【指挥平台】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市应急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建立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事故灾害预警或救援时进行一键调度   

第十条【指挥调度】牵头组建部门负责调度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调度。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相关调度,参加跨灾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建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度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省内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及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预警待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物资、装备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条【队伍响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应迅速集结调动队伍和装备,第一时间赶赴指定位置。   

第十条【现场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服从统一指挥,按照命令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第十条【救援中止及撤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开展现场态势评估当发现事态发展影响救援人员安全时,应立即中止救援行动,组织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或就近避险,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第十条【救援信息保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现场图片、视频、文字,以及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第十条【救援终止与总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清点人员、装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有序撤离,并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做好资料存档。     队伍保障

十条【经费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牵头组建部门根据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助。

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实行分级分类承担相关救援补偿费用。被救援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救援费用的,由征用单位或事发地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给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要的资金补偿。

鼓励组建单位通过自筹、社会捐赠等方式,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待遇保障】鼓励组建单位为队员提供不低于本单位一线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并享受相关保险。   

队员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以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第二十条【装备保障】组建单位应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修和更新。   

牵头组建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短板,采购先进适用的装备器材,委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使用,提升现代化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条【通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可提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协同机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现场管理协同机制,共同加强灾害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生命通道和治安秩序保障。   

第二十条【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队员,按照国家、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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