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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执法监察


发布时间:2016-01-22 15:56 来源: 本站原创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处置工作,有效降低事故损失,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安委发[2015]7号 )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定市政办发密电[2015]10号 )精神,现就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基本原则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归口负责、渠道顺畅,即知即报、首报从快,续报及时、有


始有终,实事求是、科学判定的基本原则。
     二、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主要渠道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四)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安委会办公室;
    (五)火灾事故,消防部门接到火灾事故后,在按时限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事故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按时限要求书面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交通道路死亡事故后,在按时限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事故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按时限要求书面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七)高速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路段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向省公安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市、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报送主要范围 
    全市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五、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在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力争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在向县区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办报告情况。信息上报不得出现迟报、瞒报和谎报问题。
      (三)接到上级领导对事故救援的重要批示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全面汇总情况,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落实情况。县区、部门上报市安委会原则上不得超过20小时,市安委会上报省安委会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应对处置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及时回应领导同志关切。
     七、信息报送责任追究
    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属于谎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上报事故信息的属于瞒报。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日常报备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在县区党委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去相应的分值。

    省安委会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0931-8836230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932-8212265

市安委会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0932-8216060

                                    0932-12350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市安监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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